解读苏安监[2015]12号文
连载第二篇
上一期我对苏安监[2015]12号文中危险化学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对建设单位和安全评价单位做的三条主要规定及指导意见进行解读,这一期主要就属地监管指导意见和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的规定进行学习、解读。
四、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安监部门不再出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书面意见。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安监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监督核查。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安监部门按照实际情况,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纳入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级监管的范畴,明确职责分工。监督核查要突出重点,对构成一级或者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且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建设项目,以及本地区确定的重点监管项目,要加大对企业组织的验收过程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力度。监督检查时应重点核查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档案资料完整性,并对建设项目现场进行重点抽查,凡发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不规范、竣工验收结论与实际不相符合、未按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方案施工的,应当责令企业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五、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继续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45号)和《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苏安监〔2012〕153号)执行。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存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45号)第十五条或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原审查部门重新组织安全条件审查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六、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结束1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章、文件的要求,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其中,以竣工验收评价报告代替企业领证安全评价报告,不再提交安监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2015年3月22日,我公司参加了连云港阳方催化科技有限公司二期三个产品的竣工验收会议,该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就是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专家组、评价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主要设备生产厂商进行验收。专家组明确职责分工,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并详细进行了现场核查,对构成一级或者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且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建设项目以及本地区确定的重点监管项目,突出监督核查重点加大监督核查力度。提出了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最后专家组进行了联合审议,对建设单位提出了审核意见、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待整改完成后再报专家签字。建设单位将归纳完整资料上报市安监局等待抽查。
目前各个企业已经开始按苏安监[2015]12文要求开始实施。作为设计单位,我们也会即使了解行业信息,严格按照标注和规范要求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帮助企业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生产。
化工设计二所 丁海燕